一、参保范围
强制参保: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可自愿参保。
二、缴费标准
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不含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缴纳工资的2%。灵活就业人员:按全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5%缴纳(不设个人账户)。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全市平均工资的,按平均工资计算;高于的按实际工资计算。
三、缴费年限与退休待遇
最低缴费年限:女满25年、男满30年,且本地实际缴费满10年,退休后免缴医保费。未达年限处理:可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补缴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退休后首次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补缴后即享退休待遇。
四、中断缴费处理
中断≤6个月:补缴后恢复待遇,中断期间费用可报销。中断>6个月:补缴后次月享受待遇,中断费用不报销;未补缴则设6个月等待期。跨省转移中断:中断≤3个月补缴后可报销,>3个月补缴后次月享受待遇。
五、个人账户管理
计入标准: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2%划入;退休人员定额划入(企业/机关按2022年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使用范围:支付本人及近亲属在定点机构的自付费用、购买药品及医疗器械。缴纳本人或家属的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费用。禁止用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等非医疗支出。
六、统筹基金支付规则
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起付线100元,在职职工年度限额3500-4500元(报销60%),退休人员6000元(70%)。慢性病/特殊病:慢性病起付200元(报销80-90%),特殊病不设起付(报销90%)。危重抢救、丙肝治疗:按住院比例报销或限额支付。
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00元,二级200-500元,三级600-900元;退休人员降低100元。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8%,二级90-93%,三级82-85%;退休人员比例提高3%。异地就医:备案后按本地标准;未备案起付线增至3000元,报销40%。年度限额:基本医保35万元,大病保险叠加后累计75万元。
七、大病保险
筹资标准:100元/人/年(个人账户划缴10%,统筹基金承担90%)。报销规则:自付费用超1.8万元部分分段报销(80-95%),最高支付40万元。
八、其他补充保障
企业补充医保:单位可自主建立,职工缴纳工资4%(2%划入个人账户)。公务员医疗补助:覆盖公务员及参照管理人员,提供门诊/住院额外补助。
政策依据及官网链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规〔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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